山西省气象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98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1998年9月29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建立天气监测预报警报系统、辅助气象通信系统、电视气象预报制作系统、气象防灾减灾服务系统、气象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和城乡气象科技服务网;
(二)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的项目;
(三)为农业综合开发、农作物产量预测和森林防火服务的项目;
(四)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及其试验研究项目;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一)地面气象探测场四周的障碍物、工程设施及污染源与探测场边缘的距离:孤立障碍物为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远,成排障碍物为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远,高秆作物为10米以远,水库等较大水体(最高水位线)为100米以远,铁路路基为200米以远,公路路基为30米以远,对探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为500米以远;
(二)高空气象探测场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和树木等障碍物,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附近不得有影响探空讯号的干扰源;
(三)太阳辐射观测场东、南、西三面障碍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远;
(四)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住房、办公室等建筑物和火源;
(五)遮挡物对天气雷达天线的挡角不得大于0.5度。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征得省气象主管部门同意。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确需迁移、重建气象台站或者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提前报经省或者国家气象主管部门批准,其所需费用,因工程建设造成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城乡规划造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章气象预报与警报
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由省、市(地)气象台负责制作和发布。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与同级气象台站商定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并定时播发;确需变更播发时间的,应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当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需要补充或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电视气象预报节目中的广告画面,不得影响气象预报的效果。
邮电部门应当确保气象通信的畅通和气象信息的迅速、准确传递。
第四章气象服务与气象灾害防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为工农业生产、防灾抗灾和军事、国防科学试验所需的气象公益服务,及时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宣传媒体在播发、刊登气象信息时配发广告、特约播送等获取盈利的,应予提供该信息的气象台站合理分配收益。
气象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并调查、核实气象灾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应有组织地开展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所需经费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受益者提供。
军队、民航、通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为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增雨(雪)、防雹作业。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调查、区划编制和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参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的实施。
高层建筑、计算机设备、电力设施、易燃易爆物仓储场所和其他需避雷防护的建筑和场所,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避雷设施;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省气象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定期对防雷安全设施进行检测。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无线寻呼系统、声讯服务系统、计算机网络、电子屏幕媒体,在经营活动中传播非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和不是直接从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取得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责令停止传播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安装防雷安全设施或者防雷安全设施经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气象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资格认定,充灌、施放经营性升空气球的,责令停止充灌、施放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影响气象探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炼焦,烧砖,影响气象探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但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