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条例/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警报第十二条有效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由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技术应符合广播电视的播发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与同级气象台站商定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并定时播发;确需变更播发时间的,应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当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需要补充或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电视气象预报节目中的广告画面,不得影响气象预报的效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