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调查、区划编制和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参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