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由省、市(地)气象台负责制作和发布。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