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防御雷电灾害的管理工作。

高层建筑、计算机设备、电力设施、易燃易爆物仓储场所和其他需避雷防护的建筑和场所,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避雷设施;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省气象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定期对防雷安全设施进行检测。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