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辖区内的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征得省气象主管部门同意。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确需迁移、重建气象台站或者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提前报经省或者国家气象主管部门批准,其所需费用,因工程建设造成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城乡规划造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