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气象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气象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气象科学研究的投资。地方规定的津贴、补贴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