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象服务与气象灾害防御第十五条有效气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气象公益服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为工农业生产、防灾抗灾和军事、国防科学试验所需的气象公益服务,及时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