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气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气象公益服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为工农业生产、防灾抗灾和军事、国防科学试验所需的气象公益服务,及时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