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象服务与气象灾害防御第十六条有效气象机构根据用户需要提供的各类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和为在经营活动中传播气象信息的媒体提供气象信息,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宣传媒体在播发、刊登气象信息时配发广告、特约播送等获取盈利的,应予提供该信息的气象台站合理分配收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