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气象机构根据用户需要提供的各类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和为在经营活动中传播气象信息的媒体提供气象信息,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宣传媒体在播发、刊登气象信息时配发广告、特约播送等获取盈利的,应予提供该信息的气象台站合理分配收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