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无线寻呼系统、声讯服务系统、计算机网络、电子屏幕等媒体,在经营活动中传播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所属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