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预测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区域,应当提前采取防御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

气象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并调查、核实气象灾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