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象服务与气象灾害防御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预测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区域,应当提前采取防御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气象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并调查、核实气象灾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