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象服务与气象灾害防御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御、减轻气象灾害的工作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有组织地开展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所需经费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受益者提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