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御、减轻气象灾害的工作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有组织地开展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所需经费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受益者提供。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