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军队、民航、通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为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增雨(雪)、防雹作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