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地方气象事业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包括:

(一)建立天气监测预报警报系统、辅助气象通信系统、电视气象预报制作系统、气象防灾减灾服务系统、气象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和城乡气象科技服务网;

(二)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的项目;

(三)为农业综合开发、农作物产量预测和森林防火服务的项目;

(四)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及其试验研究项目;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