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6年1月25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11月1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城市紫线、绿线、蓝线、黄线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林地、水源地、历史文化遗存和风景名胜区。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比例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应当由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一)张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淄博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自审定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完毕的,应当重新审定;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进行修改。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五)规划评估结论以及规划实施建议。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未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规划条件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地块情况,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确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取得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一年内未能取得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两年内未能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两年内未能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在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抵押、出租等,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自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无偿拆除,恢复场地原貌。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
独立开发的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等地下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虽已对现状工业、仓储用地性质作了调整但近期暂不实施,拟改建、扩建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且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
(二)现状存量工业、仓储用地虽未纳入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不违反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且未超出使用年限,拟改建、扩建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且不增加原用地面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提请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道路沿线大型建筑改为商场、会展、娱乐、餐饮、学校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独立设置的换热站、调压站、开闭所、给水加压泵房、中水处理站、公厕、垃圾转运站等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与南侧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计算综合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日照计算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验线以及竣工规划核实时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移送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街道办事处的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和违法建设工程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其依法接受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仍无法确定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可以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者最低数量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