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风景名胜区设置管理机构的,由管理机构依照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验线以及竣工规划核实时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移送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