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管线工程需要局部更新、抢修,且不改变原管线管径和敷设线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完成后十五日内将竣工资料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