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效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自审定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完毕的,应当重新审定;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进行修改。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