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许可申请:

(一)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虽已对现状工业、仓储用地性质作了调整但近期暂不实施,拟改建、扩建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且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

(二)现状存量工业、仓储用地虽未纳入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不违反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且未超出使用年限,拟改建、扩建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且不增加原用地面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提请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