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与地面设施有机结合,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

独立开发的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等地下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