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加强规划管理政策研究和规划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报建审查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质量和效能。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