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测绘、规划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个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纳入本市社会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