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十条有效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景观地段,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商业文化中心、重要交通枢纽周边的城市设计,经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