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