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下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

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与南侧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计算综合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日照计算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