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每二年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分别对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五)规划评估结论以及规划实施建议。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