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 制定机关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7日
- 条文数
- 4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8月31日安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8年10月31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安阳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阳市城市绿化条
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调整城市绿线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园林绿化应当注重景观建设,充分运用艺术手段,通过种植树木花草、就势造景、建造亭台楼阁、布置园路小品等方式,营造独具地方特色、富有文化意境、贴近群众生活的多样性园林景观。
确需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和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路,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因抢险救灾、树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死亡需要更新外,不得移植、砍伐。
(一)规划建设区内的新建区域中,坑塘沟渠两侧带状绿地宽度不少于二十米;
(二)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绿化带宽度不少于二十米;临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不少于五十米,临铁路两侧防护绿地不少于三十米;
(三)在新区建设中,城市主干道与主干道交叉口,公园绿地不少于二千平方米;城市次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交叉口,公园绿地不少于一千平方米。
旧城改造中城市带状公园、街旁绿地设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通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管线和新种树木,应当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定。
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道路防护绿地和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移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管理。
公共服务设施适宜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文化体育设施,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室外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带,铺设植草地坪。
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一)城市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四)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五)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期内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绿地和树木,由辖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并落实养护管理经费。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及时修剪;发生病虫害的,及时灭治;对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绿地原状。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抢险救灾实施单位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
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实施方案、管理责任人或者树木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审批。
(一)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的;
(二)对人身或者相关设施构成安全威胁的;
(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或者通行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或者需要抚育更新的树木,可以申请砍伐。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在实施方案确定的地点补植树木。
发生自然灾害,需要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树木的,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险情过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一)攀折花木、掘取树根、剥取树皮、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二)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刻、晾晒衣物、涂抹、粘贴宣传品;
(三)在花坛、绿地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四)在绿地内取土、挖石、填埋物品;
(五)硬化树穴、树池或者向树穴、树池内倾倒妨害植物正常生长的物质;
(六)在绿地内停放车辆、露营等踩踏毁损绿地;
(七)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八)擅自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
(九)乱倒乱堆建筑渣土;
(十)损毁园林绿化设施;
(十一)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园林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对违反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信用状况;
(七)征收的各种费用标准、依据;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绿地率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缺失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达到覆土厚度要求,影响乔木正常生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以重置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损坏城市古树名木标牌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损坏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城市绿地,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式的绿地。包括城市中已建、在建的绿地以及规划确定的绿地。
建(构)筑物附属绿化,指城市建(构)筑物的附属绿地,包括屋顶绿化、平台绿化、墙体绿化等。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率,指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城市园林绿化设施,指城市绿地内的亭、台、楼、廊、假山、花坛、景石、雕塑、桥、广场、亮化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音响设施、道路、护栏、座椅、标识牌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健身和服务设施等。
乡土树种,指本地区天然分布树种或者已引种多年且在当地一直表现良好的外来树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