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以重置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