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各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纳入市政府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建设管理纳入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