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三)在古树名木树冠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