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