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同等面积、同等性质就近补建,先补建,后调整、后占用,保证占补平衡。无法完成补建的,所缺面积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易地绿化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