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四)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五)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期内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绿地和树木,由辖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并落实养护管理经费。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