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调整城市绿线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