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市级、区级分级管理,具体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资金投入。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