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监管体系和信用体系,完善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园林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对违反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信用状况;
(七)征收的各种费用标准、依据;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