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0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6月29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
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批准)
各县(市)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负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职能的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公益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大众审美观和公序良俗,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公益广告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信息。
第二章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依法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张贴。
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形象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
(六)利用道路两侧的树木、绿化隔离带、绿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情形。
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设置电子显示牌(屏)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等相关标准。
(一)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招牌,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本身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重点区域、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招牌,体量、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构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三)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四)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设置人在设置、修复或者拆除户外广告和招牌期间,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章监督检查
鼓励和支持自愿者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主动参与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营造人人爱护城市市容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在违法刻画、喷涂、胶贴的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书面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服务产生的后果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查处的;
(二)违反规定收缴、扣押当事人财物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殴打、辱骂、抵毁当事人的;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章附则
(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户外场地等,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以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等方式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本条例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实物载体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经营等场所设置用于标示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标志、匾额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