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等机构和组织,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