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维护城市市容活动,清除城市中的违法广告。鼓励和支持自愿者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主动参与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营造人人爱护城市市容的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