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紧急安全保障措施,并及时通知设置人。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派专人值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