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紧急安全保障措施,并及时通知设置人。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派专人值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