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职能的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