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举报投诉受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