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予以公布。经批准后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并予以公布。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