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第十条有效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再次申请的,具有优先权。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