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清洗或者拆除;拒不修复、清洗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