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依法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张贴。

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