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第十七条有效户外广告和招牌中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