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介绍商品、发布商业性、公益性广告等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户外载体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户外场地等,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以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等方式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本条例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实物载体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经营等场所设置用于标示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标志、匾额等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