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招牌,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本身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重点区域、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招牌,体量、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构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三)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四)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