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第十五条有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安全标准进行日常维护管理,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安全、牢固、整洁、美观。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设置人在设置、修复或者拆除户外广告和招牌期间,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